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654号
原告:陈柯伊。
被告:陈前米。
被告:何立民。
原告陈柯伊为与被告陈前米、何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前米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傅煊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柯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前米、何立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查明,被告陈前米因缺少资金,于2015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由被告何立民提供担保,被告出具1张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原告催讨未果。被告陈前米、何立民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借款人陈前米未返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前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柯伊借款本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前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章佳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