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铭。曾于2012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陶国晨,天津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铭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学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铭及其辩护人陶国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铭隐匿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群与被害人结识,后虚构收入情况,以给母亲买药、出差借用、钱包丢失、自己患病买药等事实,骗得被害人苏××650元;骗得被害人王×33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部、项链吊坠一个、手机一部;骗得被害人谭×2000元;骗得被害人刘××1830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铭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护意见,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愿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王×的电脑、吊坠、手机愿意赔偿4000元。其辩护人对定性不表异议,提出,被告人杨铭认罪态度好,愿意全部退赃,希望对杨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杨铭隐匿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群与被害人苏××结识,后虚构收入情况及给母亲看病、买药的事实,骗得被害人苏××650元,挥霍。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杨铭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王×共计3300元。期间被告人杨铭虚构要出差使用电脑、换项链串绳、换用等理由,骗得被害人王×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项链吊坠一个、iPhone5S手机一部。后将电脑、吊坠变卖得款2100元,连同骗取的钱款挥霍,手机使用后丢失。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杨铭隐匿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群与被害人谭×结识,后虚构收入情况及钱包丢失的事实,骗得被害人谭×2000元,挥霍。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杨铭隐匿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群与被害人刘××结识,后虚构收入情况及自己患病需要汇款买药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刘××1830元,挥霍。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4日将杨铭抓获。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11780元在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苏××的陈述、支付宝付款凭证,证实通过QQ群认识了杨铭,2014年11月13日,杨铭说她母亲得癌症,买药治病找其借650元,其用支付宝给杨铭汇款650元。12月底杨铭不接电话也不还钱,报警。2、被害人王×的陈述、支付宝付款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通过QQ群认识的杨铭,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期,在杨铭租住地诚基中心3号楼2门3627室,杨铭以母亲患病、银行卡丢失等理由,分5次找其借款共计3300元,其用支付宝转账及向杨铭的银行卡汇款。杨铭还以出差借用、为其更换项链绳、互换手机的方式借走了联想笔记本电脑G580型一部(2012年3月花4000元左右购买)、iPhone5S手机一部(2014年花5288元购买)、千足金吊坠一个(2013年6月花2000余元购买)。其找杨铭要过电脑、手机、项链,让她还3300元,她不给。找到她家,发现她没有患癌症的妈妈,感觉被骗。之后在QQ群中有人说被杨铭骗了,其找不到杨铭,电话换号,也不在诚基中心住了。后与刘××一起报警,将杨悦抓获。听刘××说被杨铭骗走1800余元。3、被害人谭×的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证实2014年11月11日通过QQ群认识了杨铭,11月24日杨铭给其发微信,说钱包丢了,无法住宿及回津,二次找其借款共2000元,其用支付宝转账至杨铭的银行卡内。后来她以没回津、没发工资、她妈妈得癌症等理由不给。12月找不到她了,报警。4、被害人刘××的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0月,加入QQ群认识了杨铭。她自称在丰田公司做翻译,月薪3万元。同年12月21日下午,杨铭说看病需借款1830元,其通过支付宝往她的中国银行卡尾号6608内转款。12月24日QQ群里的王×说被杨铭骗了,才意识到被骗,报警。5、证人杨××(杨铭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杨铭的母亲患有盆腔癌,但二人关系不好,不来往。其愿意为杨铭退款。6、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9日杨铭租住诚基中心3号楼2门3607室,同年12月9日杨铭没有交房租,后联系不上。7、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对民警出示的杨铭照片进行辨认,该人有些面熟,到其经营的首饰加工摊位来过,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其收购二手首饰时不做登记。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警单、情况说明,证实(1)2014年12月25日,被害人王×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在将杨铭抓获。(2)被杨铭骗取的黑色联想牌G580电脑及千足金项链,因无实物及购买发票,物价局无法估价。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铭指认变卖王×吊坠地点的情况。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收缴被告人杨铭的家属代为退赔款11780元在案。11、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杨铭曾于2012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1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杨铭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3、被告人杨铭的口供,供述2014年在诚基中心租房居住,没有经济来源,通过QQ群聊天结识网友,编假话找网友以各种名义借钱花,诈骗了王×、刘××、谭×、苏××,诈骗经过、财物与被害人陈述一致。2014年王×找到其,将其带派出所。诈骗款都花了,无能力偿还。笔记本电脑卖1400元花了。黄金吊坠,是小金佛的卖600元花了,手机丢了。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诈骗罪,系累犯,且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其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客观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日32天,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法院)。
二、收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铭退赔款1178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即苏晓丹650元、王璨7300元、谭悦2000元、刘孟越1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媛
代理
审判员 邢瑾璘
人民陪审员 单魁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雯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