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330号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吕靖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龙海,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龙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赵龙海已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朱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