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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283号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83号原告张某,农民。132902196506305267被告蔡某,农民。13290219691021527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胜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亚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