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83号原告张某,农民。132902196506305267被告蔡某,农民。13290219691021527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胜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亚娜 来源: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83号原告张某,农民。132902196506305267被告蔡某,农民。13290219691021527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胜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亚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