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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24号

翁菊连与王建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菊连,王建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翁菊连。被执行人王建义。

原告翁菊连与被告王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菊连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建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翁菊连未实现债权47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建义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2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金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