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48号申请人王道明,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郑尚路,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财产现在评估中,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盖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