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709号原告汪凤兰,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婧,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汪凤兰与被告张东、张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凤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东、张婧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元月6日,被告张东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同年3月31日、6月6日,张东又以相同理由向其借款142875元、10万元,后被告迟迟不予还款,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42875元。被告张东、张婧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元月6日,被告张东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同年6月6日,被告张东以同样方式向原告借款10万元。嗣后,被告未予还款,酿成本诉。审理中,原告表示剩余款项系被告欠款,愿另案处理。以上事实,有借条、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东、张婧欠原告20万元有借条为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对此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审理中,原告同意剩余款项另案处理,本案不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东、张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凤兰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685元,二被告承担3758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第一项付款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钰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欢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