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134号申请人蒋瑜。申请人赵莉萍。被执行人麻江县天马轧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麻江县谷硐镇XX区。法定代表人林光,系该公司董事长。现查明,被执行人麻江县天马轧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时间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设备已抵押银行贷款,部分设备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厂房和办公楼已被本院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治 泉
审判员 罗 桂 莲
审判员 王 建 平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蒙春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