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刑初45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农民。曾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6月被广西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被广西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雷某、罗某某至定海区西园新村115幢2单元303室江某家,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8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雷某、罗某某至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新开小区6号楼608室徐某家,采用相同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黄金首饰若干(未折价),后将该黄金首饰带离舟山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同日上午,被告人雷某、罗某某至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9-33号802室孔某家,采用相同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雷某、罗某某至定海区环南街道环城南路72号4幢403室傅某家,采用相同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雷某、罗某某至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船厂路14号6幢203室陈某家,采用相同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硬壳中华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9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下午,被告人雷某、罗某某至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锦泰苑1幢5楼502室陆某家,采用相同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二被告人再次采用相同的手段进入501室俞某家中,行窃过程中被俞某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综上,被告人雷某、罗某某先后在定海区、普陀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7次,窃得现金、黄金首饰、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00余元。2015年9月26日、10月29日,被告人雷某、罗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属的协助下已退赃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徐某、孔某、傅某、陈某、陆某、俞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屈某、覃某、罗某甲、黄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车票,侦查报告,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看守所人员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罗某某部分犯罪已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罗某某在审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被告人罗某某亲属的协助下已退清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二、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止。)三、被告人退赔的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雷某、罗某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石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