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特字第00002号

石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石某。

申请人石某要求宣告刘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石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申请人石某负担。

审判员  赵韶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页共1页

书记员  张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