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石某。
申请人石某要求宣告刘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石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申请人石某负担。
审判员 赵韶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页共1页
书记员 张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