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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77号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77号

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武,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诉被告钱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为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万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宁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武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泰公司诉称:钱武系铜陵万泰翡翠城紫荆苑X栋X单元XXX室房屋业主。2007年2月9日,万泰公司与钱武签订《铜陵万泰翡翠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万泰公司为该房屋的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修、服务与管理,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标准交纳,物业费每六个月交纳一次,逾期未交,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钱武户房屋建筑面积165.11平方米,其物业费为每月99.07元,每期应交物业费594.42元。从2013年1月1日起,钱武开始拖欠物业费,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物业费6期共计3566.5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452.14元。请求判令钱武支付物业费3566.52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452.14元(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分段计算至2015年9月9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钱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万泰公司为铜陵万泰翡翠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钱武于2007年2月9日购买了该小区紫荆苑X栋X单元XXX室房屋,成为该小区业主。同日,万泰公司与钱武签订了《铜陵万泰翡翠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约定:1、万泰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对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等项目,协助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服务与管理;2、万泰公司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提供服务;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善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钱武的房屋按建筑面积165.11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4、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半年交纳,钱武或物业使用人应在该半年第一个月上旬履行交纳义务;5、钱武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万泰公司有权要求钱武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后万泰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0.8元/月/平方米调整为0.6元/月/平方米。协议签订后,钱武依据协议约定,向万泰公司交纳了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物业费。从2013年1月1日起,钱武未能向万泰公司交纳物业费,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物业费3566.52元。期间,万泰公司通过发短信及特快专递等方式向钱武催讨物业费,但钱武至今未能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费。另查明:2012年7月6日、201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其中,短期(六个月及以下)贷款年基准利率分别为5.60%、5.35%。上述事实,由万泰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铜陵万泰翡翠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申通快递详情单、物业综合服务费催缴通知单、商务领航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钱武购买了铜陵万泰翡翠城紫荆苑X栋X单元XXX室房屋后,即成为该小区业主,其与万泰公司签订的《铜陵万泰翡翠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万泰公司依据协议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钱武至今未能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万泰公司要求钱武支付上述期间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万泰公司要求钱武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截止2015年9月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52.14元,该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钱武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78元,对万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钱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万泰公司的诉讼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566.5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8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钱武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国兵

审 判 员  马玉会

人民陪审员  许陶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