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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27号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27号

原告:朱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蓉,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