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27号
原告:朱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蓉,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