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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913号

沈国明申请彭艳茹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国明,彭艳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沈国明,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彭艳茹,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利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现已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