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496号
原告:武某,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李某,女,1970年8月20日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崔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