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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496号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496号

原告:武某,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李某,女,1970年8月20日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崔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