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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478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47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私下协商和好,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解爱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忠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