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47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私下协商和好,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解爱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忠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