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民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繁昌县韵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庆因与被上诉人繁昌县韵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张庆经营德宏批发淘宝店,韵达公司经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仓储、信息服务。2013年6月14日,双方口头约定,由韵达公司为张庆的淘宝店快递运输货物。截止2013年11月,韵达公司为张庆快递运输货物2146单。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快递价格标准计算,韵达公司收取张庆快递运费41634元。张庆认为,韵达公司收取快递运费不应按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快递价格标准计算,而是应当以商业惯例及淘宝网推荐物流协议价格与国家邮政管理局韵达快递备案价格之间的折扣,在保证韵达公司正常经营和有利润的前提下按七五折计算,韵达公司应返还其快递费20399.25元和赔偿21460元。该院另查明:韵达公司按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快递价格标准计算,收取张庆快递运费41634元,已经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一审法院认为:
一、张庆、韵达公司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张庆关于韵达公司收取快递运费不应按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快递价格标准计算,而是应当以商业惯例及淘宝网推荐物流协议价格计算的诉称,因其未提供双方之间约定的快递费用计算标准及相关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韵达公司按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快递价格标准,收取张庆快递运费41634元,符合法律规定。且韵达公司按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快递价格标准收取张庆快递运费,已经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
四、张庆要求韵达公司赔偿21460元,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元,由张庆负担。张庆上诉称:1、张庆与韵达公司签订邮寄合同时,对快递运费事先商定,按照韵达公司总部给予的快递价格执行,按此价格计算,张庆的快递费用为28313元。另根据商业惯例及淘宝网推荐物流协议价格与韵达公司在国家邮政局快递备案价格之间的折扣,在保证韵达公司正常经营和有利润的前提下按七五折计算,韵达公司应收取的费用为28313元×0.75=21234.75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庆向韵达公司支付快递费41643元,属认定事实不清。2、如果物流公司向淘宝用户的收费高于约定的标准,则需退还差价并向该用户作出10元/单的赔偿,韵达公司运输货物2146单,需赔偿张庆21460元。3、张庆在一审中申请调取韵达公司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加盟协议,该协议中就运费标准及与淘宝客户的关系有明确约定,但一审法院未予调取,程序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韵达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快递费20399.25元,赔偿张庆21460元。韵达公司答辩称:本案所涉争议已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韵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韵达公司按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快递价格标准计算,收取张庆快递运费41634元,已经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确认。本案中,张庆上诉称,其与韵达公司商定,按照韵达公司总部给予的快递价格执行,但张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韵达公司也不认可,故张庆该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二)张庆上诉称,韵达公司向淘宝用户的收费高于约定的标准,需按10元/单的赔偿其21460元,因张庆未能提供相关合同约定予以证实,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一审判决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张庆在一审中虽申请调取韵达公司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加盟协议,因韵达公司为加盟事宜与其它公司如何约定,与本案张庆按何种标准支付运输费给韵达公司并无关联,故一审法院未予调取相关证据,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6元,由上诉人张庆负担。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朱莉娟
审判员 蔡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