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144号

申请人李银河与被执行人陈卫东、林素盆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银河,陈卫东,林素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银河,男,193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李金瑛,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林素盆,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5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卫东、林素盆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32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林旺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林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