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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93号

文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生于1990年6月23日。

被执行人:杨某,女,生于1991年1月10日。文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文某某依据(2015)陇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杨梅退还文某某彩礼人民币60000元,并申请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杨某与申请执行人文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文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杨某自动履行了6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满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智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