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935号
申请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建工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盛雪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苏州百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文路7号。
被
申请人:杨筱伟,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百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筱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百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筱伟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证金27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百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筱伟银行存款27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湘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