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卫藜。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韦宣。申请执行人卫藜与被执行人张强、韦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强、韦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卫藜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宣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宣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棋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李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