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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49号

卫藜与张强、韦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卫藜,张强,韦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卫藜。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韦宣。申请执行人卫藜与被执行人张强、韦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强、韦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卫藜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宣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宣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棋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李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