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21号
原告:赵成灿,男,193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缙云县。
原告:郑新珠,女,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缙云县。原告赵成灿、郑新珠的
委托代理人:赵建安,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系该二原告之子。
原告:赵爽全,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缙云县五云街道寺后路93号,现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胡建昌,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祝琴,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七里乡杜塘村,现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系被告赵祝琴表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灿、郑新珠、赵爽全与被告赵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灿、郑新珠、赵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成灿、郑新珠、赵爽全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