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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714号

郑俊强与张可方、陈惠民、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俊强,张可方,陈惠民,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14号原告郑俊强,男,汉族,1992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张可方,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被告陈惠民,女,汉族,193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经营者陈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强诉被告张可方、陈惠民、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俊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俊强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代

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