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14号原告郑俊强,男,汉族,1992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张可方,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被告陈惠民,女,汉族,193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经营者陈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强诉被告张可方、陈惠民、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俊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俊强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代
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