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14号
被执行人:袁新勇,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袁新勇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69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690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