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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311号

魏黄笑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黄笑郎,侯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311号原告魏黄笑郎,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侯义才,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高兴路666弄江南名邸31号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黄笑郎与被告候义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魏黄笑郎于2016年2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黄笑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伟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