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岱行初字第26号原告新泰市大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玲。委托代理人郑斌,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新。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申健。委托代理人蒋伟,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第三人刘思珍。委托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大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思珍工商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大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刘思珍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思珍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大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大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泰市大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宏
审 判 员 付福云
人民陪审员 张奎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