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460号原告万州区分水镇孝奎页岩砖厂。经营人何孝奎,男,生于1951年1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洪尚风,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州区分水镇孝奎页岩砖厂与被告洪尚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州区分水镇孝奎页岩砖厂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仕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