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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482号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宗凤,胡启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82号原告李宗凤,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3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912243328。委托代理人许进平,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一般代理。被告胡启发,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鱼泉镇八一村7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41207947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凤诉被告胡启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宗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李宗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云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