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89号原告汕头市远政南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从明。被告吴江市华东毛纺织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大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荣,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沈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远政南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华东毛纺织染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汕头市远政南牛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汕头市远政南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汕头市远政南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