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宋某。被告刘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董 明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宋某。被告刘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董 明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