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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59号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宋某。被告刘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董 明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