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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行初13号

于少光与云阳县高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少光,云阳县高阳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5行初13号原告于少光,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云阳县高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阳县高阳镇高阳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865788-3。法定代表人钟世荣,该镇镇长。

原告于少光诉被告云阳县高阳镇人民政府移民行政补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法院判决尚未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世斌

审 判 员  黄海龙

代理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