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3**执141-1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山,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王敌敌,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王道山,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