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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323执141-1号

张雪山与王敌敌、王道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雪山,王敌敌,王道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3**执141-1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山,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王敌敌,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王道山,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敌敌、王道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