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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何志莲与被执行人周谋荣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志连,周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何志连,女,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物业,住大同市。被执行人周谋荣,女,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物业,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莲与被执行人周谋荣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雁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