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财保18号

李春峰与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峰,王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18号申请人李春峰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王小平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