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68号
原告:任某,女,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马鞍山金鹰购物中心员工,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何某甲,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任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任某诉称:本人与被告于2008年8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何某乙。本人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并且时常夜不归宿。使这个家庭陷入绝境之中,事后也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作为一个男人对父母对孩子没有尽到一点责任。现已失踪一年多已报失踪,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本人经过长期认真思考,提出与被告离婚,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无任何财产分割。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任某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4、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经失踪一年多了,我已经报案。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任某递交的证据1、2、3、4,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任某、何某甲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本案中的任某、何某甲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现何某甲虽无法联系,但双方分居未满两年,尚不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任某与何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60元由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蔚群
代理
审判员 魏凌雪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闵附:法律条文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