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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70号

孙保群与孙增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保群,孙增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4民初70号原告孙保群,农村户口。委托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增涛,农民。

原告孙保群诉被告孙增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保群的委托代理人任怀军,被告孙增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保群诉称,2015年10月21日被告强行占有属于原告所有的5米宅基地,原告与被告理论,因言语不和被告把原告打伤,被送往清河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清河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对被告进行了处罚。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和探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000元。

被告孙增涛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21时许,原告孙保群和被告孙增涛因承包地纠纷发生打架行为,被告孙增涛将原告孙保群打伤。2015年11月3日,清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增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在清河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疗费总计4,509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子孙迎双护理,孙迎双系清河县祥致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纺设备加工销售。另查明,2014年河北省制造业年平均工资为438,63元。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费单据、病历复印件、双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宅基纠纷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4,509元,护理费438,63元/年÷365天×14天=1,6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14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增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保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59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楚中亮

人民陪审员  胡元河

人民陪审员  郁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月焘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