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05号原告信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某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 东 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晓磊(兼) 来自:
信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05号原告信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某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 东 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晓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