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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205号

信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信某,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05号原告信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某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  东  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晓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