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938号

王方贵与常州天使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天使纺织有限公司,王方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9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天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泽,常州三敏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方贵。再审申请人常州天使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方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使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天使公司作为出口型生产企业,国外大公司会对厂方进行人权和技术方面进行检验,包括派专职的验厂人员对职工的劳动合同进行抽查,因此,天使公司对于全体员工均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十分严格。

二、王方贵为了得到双倍工资,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弄虚作假,将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成是他人代签的。事实上,他来公司时根本不会有人模仿王方贵的签名。

三、从王方贵辞职的情况来看,不可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王方贵开始仅要求追讨个人所得税款,并没有提到劳动合同的事实。其次,王方贵在没有追讨成功的情况下,居然到公司车间偷窃价值20万元的电脑横机芯片带回家,被单位监控录下来。第三,王方贵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的“呈辞说明”上面有天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签注日期,也是弄虚作假。如果劳动合同真没签,那么王方贵根本不用做出违法行为,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对于我方律师提供的劳动合同他也没预料得到,随后又使用恶劣伎俩,说合同的签名不是真实的。

四、与王方贵签订劳动合同,有杨萍、李留琴等当事人作证,同时有四名职工一起在电脑横机车间签订,王方贵与贾爱燕夫妻两人也是一起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人又同时离开,如果王方贵不签订合同,那么贾爱燕也不会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认定王方贵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常理不符。

五、关于笔迹鉴定。首先,鉴定结论并不是完全准确的。其次,天使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是因为劳动仲裁部门拒绝进行二次鉴定才实施的。第三,二审法院认为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没有对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作有针对性的反驳,那么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实际上也没有对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的具体理由和依据进行针对性的反驳,故其认定南师大的鉴定结论理由更充分,更有依据,实际是片面的,直接导致了错误判决。第四,如果两个鉴定机构的结论相反,那么应当另行委托更权威的机构进行第三次鉴定,作为判决的依据。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王方贵主张天使公司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双方为此各执一词,当初处理纠纷的仲裁机构遂委托鉴定机构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该中心认为劳动合同书中“王方贵”签名字迹与提供的王方贵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该鉴定结论由仲裁机构委托,所作的鉴定结论也没有明显的错误,至此,在天使公司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据此判决符合证据规则,并无不当。虽然天使公司另行委托了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了第二次鉴定且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反,但二审法院对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进行了质询,后来的鉴定人员并不能提供足以否认原鉴定结论的理由。天使公司还主张自己作为出口型生产企业,不会出现聘用职工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另外,当初具体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天使公司职员也提供了证人证言,但以上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不足以对抗最初的鉴定结论,故二审法院仍采纳原鉴定结论并无不妥,天使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本案再审且要求本院委托进行第三次鉴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常州天使纺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群

代理

审判员  陈军

代理

审判员  徐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