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949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安被执行人吴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南商初字第007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曲的配偶陈婷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7的存款人民币21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