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2民初18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2月2日以原、被告已通过其他方式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以原、被告已通过其他方式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 周
代理
审判员 林浩东
人民陪审员 赵晓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斯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