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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523号

李被仔与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被仔,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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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李被仔,男。被执行人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志斌,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李被仔与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郴民一终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因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被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渊强

审 判 员  肖知平

代理

审判员  洪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