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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78-5号

佛山杰座智能卫浴有限公司与赵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杰座智能卫浴有限公司,赵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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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78-5号申请执行人���山杰座智能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小丰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868730-5。法定代表人袁涛。被执行人赵云龙,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邗郸市永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杰座智能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云龙应支付货款14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委托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函复调查结果,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发函催办,该院仍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