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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13号

李德春与绍兴柯桥郡海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德春,绍兴柯桥郡海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13号

原告:李德春。

被告:绍兴柯桥郡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型塘村1幢。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春诉被告绍兴柯桥郡海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春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郡海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