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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初字第379号

李发富与张国伟、张红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发富,张国伟,张红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李发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福根。

被告:张国伟。

被告:张红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富与被告张国伟、张红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李发富负担。

审 判 长  戴本顺

代理

审判员  阮芳芳

人民陪审员  徐玲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金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