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李发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福根。
被告:张国伟。
被告:张红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富与被告张国伟、张红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李发富负担。
审 判 长 戴本顺
代理
审判员 阮芳芳
人民陪审员 徐玲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金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