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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71号

江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起,被告人江某某在其经营的石狮市南洋路仟彩大厦一楼苏欣便利店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月30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某及14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17860元(已收缴)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的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洪某某等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江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主动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江某某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耕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燕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