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34号申请人杜建春,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景彬,男,34岁。
申请人杜建春与被申请人曹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曹景彬名下的本田雅格轿车一台(车牌号码为黑A5****)。价值三万元整,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郭长青名下的房屋(房产证编号:孙建房字第2000****号)。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允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景彬名下的本田雅格轿车一台(车牌号码为黑A5****),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骆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