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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49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罗永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49号罗永青:本院民五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罗永青二审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0元(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本案执行事项已经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冯匡华;电话: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编: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