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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594号

董长军与王艳朋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长军,王艳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594号原告董长军,男,197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王艳朋,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军诉被告王艳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长军以被告王艳朋将钱给付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长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丙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