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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54号之二

葛海波与朱美亚、杭州富阳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海波,朱美亚,杭州富阳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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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54号之二

原告:葛海波。

委托代理人:章剑洋,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美亚。

被告:杭州富阳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蒋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聚恩。

原告葛海波诉被告朱美亚、杭州富阳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海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海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4元,减半收取7107元,保全受理费5000元,合计12107元,由原告葛海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华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佳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