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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54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54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鸿鸣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鸿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