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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3051-2号

王依婷与何雪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依婷,何雪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051-2号

原告:王依婷,女,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雪姣,女,1991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受理原告王依婷诉被告何雪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何雪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何雪姣住所地为重庆市万州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何雪姣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杭余商初字第30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依婷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依婷主张与何雪姣之间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王依婷通过淘宝网向何雪姣购买演唱会门票,其预留的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882号8宿。因此,本院既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鉴于本院受理的以何雪姣为被告的同类型案件有55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何雪姣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何雪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汪永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岑 微信公众号“”